古代的刺配刑罰
理全
“刺配”其實就是流刑(發(fā)配流放)和黥刑(臉上刺字)兩種刑罰合起來的一種新型刑罰。
黥刑其實早在商周時期就已經(jīng)出現(xiàn)了,而流刑則產(chǎn)生于秦漢時期,不過將這兩種刑罰合起來使用,則是從五代時期的后晉開始的,而到了宋朝則開始被“發(fā)揚光大”。
黥刑雖然出現(xiàn)較早,但是由于這種刑罰會伴隨犯人一生,通常會給其帶來很大的人格損傷,因此從漢文帝時期便廢除了,南北朝、隋唐時期也沒有再度出現(xiàn),而直到五代十國時期的后晉,這種刑罰才再度出現(xiàn)。不過,刺配雖然出自于后晉,但卻在宋朝被廣泛使用,且隨著時間的推移,手段也越來越殘酷。
北宋時,又出現(xiàn)了折杖法,也就是用杖刑來代替原來的笞、杖、徒、流四種刑罰,再加上刺配之刑,從而形成了一種極為嚴酷的刑罰。《宋代刑法考》有載,“宋人承五代為刺配之法,既仗其背,又配其人,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者。”也就是說,到了北宋,刺配之刑開始成為集刺面、杖刑、流配三種處罰于一身的重刑,僅次于死刑。
刺配在制定之初,原為對死刑的寬宥。這種刑罰最初只作用于死刑犯,也就是說一個人原本觸犯了死刑,但由于各種原因,可以降低懲罰,于是便對其實行“刺配”之刑。可見,在制定之初,刺配之刑是作為僅次于死刑的重刑出現(xiàn)的,畢竟一旦刺字,便再也無法取下,是要伴隨犯人一生的。
不過,刺配之刑雖然較為殘忍,但對于這些犯了死罪的重犯來說,能夠活命便已經(jīng)是皇恩浩蕩了,其他再重的刑罰,還能有被砍頭更嚴重嗎?
進入宋朝之后,他們不僅沿用了后金的刺配之刑,而且還進行了發(fā)展,這導致到后來刺配之刑開始泛濫,早已超出了原有“死刑寬宥”的作用。
隨著時間的推移,刺配之刑不再僅作用于重刑犯,越來越多的罪名涉及到了“刺配”。宋真宗時,刺配之罪為46條,而到了宋孝宗時,刺配之罪竟然增加到了570多條。除了死刑之外,越來越多的罪犯被使用刺配之刑,甚至出現(xiàn)了州郡牢城營中刺配犯人額滿甚至超額的現(xiàn)象。正如《水滸傳》中描寫的那樣,梁山之上凡是犯過罪的,基本都被處以了“刺配”之刑。
刺配被濫用,也就失去了“死刑寬宥”的原本作用,反而變成了一種被普遍使用的刑罰。例如到北宋末年,金兵南下之際,草莽群雄奮起抗金,結(jié)果這些人中有不少都是之前犯罪之人。南宋建立之后,這些立功之人又接受了朝廷的表彰和封賞,先后入朝為官,然而根據(jù)宋朝律法,罪犯是不得入朝的。這導致宋高宗不得不于紹興十四年(1144年)為此發(fā)布詔命,“今后臣僚有面刺大字或灸燒之人,許入見?!?/p>
然而,由于宋朝的大赦比較多,每次大赦,便由主管刺配犯人的官吏將配役者的情況上報,對其中犯罪情節(jié)較輕的,或服役期間表現(xiàn)較好的,可以釋放回家;而罪行嚴重的,則要終身服役。正如前文所說,一旦被刺字,便要伴隨人的一生,這些犯人就算被釋放,也難以洗刷掉臉上的印記了。
該項刑罰如果只作用于死刑犯,那么顯然是一種減輕刑罰的方式,而一旦濫用,便成為了加重刑罰的刑罰。因此,“刺配”之刑后來遭到不少有識之士的反對,但卻并未被朝廷采納。
宋朝之后,元朝也沿用了刺配之刑,且將原來的刺雙頰發(fā)展成刺面、刺左右臂、刺項等多種方式,并將刺配廣泛適用于盜賊等多種罪犯。而到了明朝,刺面則開始減少,更多為刺左右臂,也漸漸不再引人注意,直到清末徹底被廢除。
形狀、大小、位置均有不同
根據(jù)罪犯的罪行輕重,刺字的大小、形狀和位置都有所不同,罪越重,字也就越大,位置也就越明顯。例如,宋朝規(guī)定,凡是犯盜竊罪的,便刺環(huán)形于耳后;而被處以徒刑、流刑的則刺方形;被處以杖刑的,則刺圓形。而一旦第三次犯杖刑,便將刺字的地點移到了面部,且“徑不過五分”。而對于“凡強盜抵死特貨命之人”,則在其額頭刺上強盜二字,余下的字則分別刺于兩夾。
同時,罪行的輕重也影響被發(fā)配的距離,通常有刺配本州、鄰州、500里、1000里、2000里、3000里及沙門島等之分。而刺字的內(nèi)容,除了“選配某州(府)牢城”之外,也有將犯罪的事由刺于臉上的。
綜上所述,之所以會在流放的同時還給犯人臉上刺字,最初只是為了便于區(qū)分刺配犯人與流刑犯人,而由于后來被濫用,凡是被流放的犯人都被刺字,便也失去了這個作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