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人名(2)
景曜
在世界人名文化中,印度的種姓制度具有獨特的地位。公元1000多年前,雅利安人侵入印度大陸。為了把自己較白的膚色同土著居民較黑的膚色區(qū)別開來,開始使用“瓦爾納”(Varna,意為“色”、“種”、“質(zhì)”等)一詞。最初只有兩個瓦爾納,即雅利安(白色人種)和“達薩”(即被征服的達羅毗荼人,黑色人種)。隨著社會的分化,原來從事祭祀的僧侶和以部落首領(lǐng)為首的武士集團雅利安人逐漸從普通雅利安人群體脫離開來而成為兩個特權(quán)等級。一般的雅利安民眾則成為雅利安人社會內(nèi)部的第三等級。這樣,再加上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在社會上便自然地形成4個地位不同的社會等級。關(guān)于這4個等級產(chǎn)生的最早記錄,見于《犁俱吠陀》最后一篇的普魯沙贊歌。其中依次提到其中依次提到婆羅門、羅惹尼亞(即剎帝利)、吠舍和首陀羅。隨著社會的進一步分化,種姓已逐漸形成為一種制度。婆羅門獨攬宗教事務(wù),其中的還有部分人參與政事,從而形成祭司階層,并占據(jù)著種姓中的最高等級;種姓中第二級是是掌握軍政大權(quán)的武士階層剎帝利。從事農(nóng)業(yè)、畜牧業(yè)和商業(yè)等的普通雅利安人稱為吠舍,他們是種姓中的第三級。種姓中的最低等級是首陀羅,基本上是被征服的土著居民,但也有少數(shù)貧困的雅利安人,從事手工業(yè)和農(nóng)牧業(yè),其中大多數(shù)是奴隸。
維護種姓制度最典型的是《摩奴法典》。另外,在每個種姓內(nèi)部都有人監(jiān)督本種姓的人遵守《摩奴法典》及傳統(tǒng)習慣的情況。職業(yè)世襲化和種姓內(nèi)婚制是種姓制的基本特征。按《摩奴法典》規(guī)定,高級種姓由于“窮困”可以從事低級種姓的職業(yè);而低級種姓則不得從事高級種姓的職業(yè)。各種種姓所從事的職業(yè)原則上是世襲不變的?!赌εǖ洹芬?guī)定,高級種姓之男因“貪欲”可以娶低級種姓之女;相反,低級種姓之男不得娶高級種姓之女。前者稱“順婚”,后者稱“逆婚”。各種姓原則上同級種姓內(nèi)通婚,即實行內(nèi)婚制。觸犯種姓制度者,輕則由婆羅門祭司給予處罰,重則被開除出種姓淪為賤民。
印度獨立后,廢除了種姓制度,憲法明文規(guī)定不準階級歧視,但印度社會仍保留著種姓制度的殘跡,種姓制度給每一個印度人打上了深深的烙印。事實上,種姓層級最高的婆羅門不到人口的4%,卻占有7成的司法權(quán)及接近半數(shù)的國會席位。
種姓制度幾乎貫穿印度人名文化形成和發(fā)展的整個過程。然而,印度地域遼闊,種族、宗教眾多,不同民族、地區(qū)、宗教的人名都有各自命名系統(tǒng),所以印度的人名不能一概而論,必須按照相對可以劃分的地區(qū)、種族和宗教來分別介紹。
印度人名從宗教上分有印度教、錫克教、耆那教、伊斯蘭教、基督教、佛教等;從語言上分除了印地語、烏爾都語、旁遮普語等這些主要語言,還有泰盧固語、泰米爾語、埃納德語等。
印度教人名中有一個教名,也可以有一個中間名。在印度馬哈拉施特拉邦和古吉拉特邦等地,父親的名字常常作為中間名,如“圣雄”莫罕達斯?卡拉姆昌德?甘地(Mohandas Karamchand GANDHI,1869~1948)的父親的教名為“卡拉姆昌德”(Karamchand,1822~1885),而其兒子(Harilal,1888-~1948)的中間名為莫罕達斯(Mohand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