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爾的宗教信仰(3)
清風作別
在1940年1月的一天,拉納政府在加德滿都鬧市區(qū)因羅佐克(地名)拘捕了正在宣講《簿伽梵歌》的50名進步青年。幾天以后,舒格拉·拉茲和其他三位進步青年被處絞刑。法庭對舒格拉·拉茲的控告是擅自宣解《簿伽梵歌》和翻譯《梵經(jīng)》。這是一場震憾全尼泊爾的宗教事件和民主事件。由此可見印度教在尼泊爾的地位和權威。1950年拉納家族的統(tǒng)治被推翻以后,尼泊爾人民追認上述四位青年為為爭取民主而犧牲的烈士,并塑像予以紀念和供人們瞻仰。
拉納政府倒臺以后,尼泊爾恢復了王權,王國政府采取維護印度教的主導地位,同時保護佛教的政策。在當代,特別是1990年以后,尼泊爾實行議會民主選舉制,全國公民中不同民族、不同信仰者都可以在議會中占有席位。如此在不同信仰不同政見的政治氛圍中,印度教實行教派主義專政是不可能的。近年來,尼泊爾國家政治動蕩的事實也充分說明,印度教已不能公開干預國家的行政、司法、教育和社會問題。尼現(xiàn)政府采取改革開放的治國綱領以后,文化也大開放。各種外來的宗教信仰文化生活都能在尼泊爾立足。這對印度教產(chǎn)生了很大影響。僅從信仰人數(shù)看,據(jù)1981年尼泊爾全國人口統(tǒng)計,印度教人口占全國總人口的89.5%。1991年,尼泊爾印度教人口減少到占全國總人口的86.2%。預計在2001年尼泊爾全國人口的普查中,印度教人數(shù)將繼續(xù)下降。
即使如此,“印度教國家”納入憲法后,確保了印度教在尼泊爾的政治與社會地位。諸如,印度教神明缽須缽蒂納特被視為國家的護衛(wèi)者,稱其為“國神” 。并按照傳統(tǒng),缽須缽蒂納特寺的主持由政府安排。政府每年為缽須缽蒂納特寺提供一定的經(jīng)費。印度教濕婆神的坐騎公黃牛被列為“國獸”。除此之外,尼泊爾國王在發(fā)布文告或在國事慶典大會講話時,都以“讓缽須缽蒂納特保佑我們”或“讓缽須缽蒂賜福予我們”做為結束語。
關于印度教的主導地位,據(jù)佛教刊物《阿難陀地》稱,尼泊爾人在領取身份證時,不分信仰,都必須為“缽須缽蒂納特發(fā)展區(qū)”交納4盧比。商人和法院、銀行、教育機構的職工和政府高級官員都要向“缽須缽蒂納特發(fā)展區(qū)”捐款。任何宗教組織注冊時,要按照印度教組織的規(guī)章進行注冊,否則不予在銀行開戶。在進行人口普查時,經(jīng)常將具有雙重信仰的人或佛教徒統(tǒng)計為印度教徒。此外,也有將佛寺變成印度教廟宇的現(xiàn)象。總之“印度教國家”列入國家憲法,明顯地賦予印度教特殊的地位和權利,也就是說從國家的角度維護了印度教在宗教領域的主導作用。對此,尼泊爾佛教、錫克教等其他宗教派別都有反感情緒。它們曾向政府呼吁,要求改革憲法,強調(diào)憲法應以宗教、民族、語言、文化的平等為基礎。要求將“印度教國家”從憲法上取消。